鹿晗起诉炸鸡店侵犯其肖像权,(鹿晗起诉炸鸡店判决书)获赔50000
鹿晗?炸鸡?获赔5000元?就在今天,鹿晗起诉炸鸡店侵权获得5000元赔偿一事件,竟然上了热搜榜的第二。据悉,一家炸鸡店未经鹿晗的同意,使用了他的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因此被鹿晗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经济损失费10万元,维权的合理开支为2,000元,律师费为1,000元,最终法院经过审理,5,000元作为最终的赔偿金额。
大家都知道,个人的肖像和照片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私自用于商业用途,因此这家店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做出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明星鹿晗他在起诉中声称被告这样的行为扰乱了他的商业代言的次序,会使他造成其一定经济损失。
那么鹿晗诉讼要求赔偿10万,为何法院却只判了5,000元呢?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肖像权。我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公民有权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权,商家在未经鹿晗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贩卖自己的炸鸡,构成了侵权。那么,鹿晗要求赔付10万元,最后却只有5,000呢。
原因在于,侵犯肖像权一般判定为精神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条,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程错误程度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所以结合以上情况,一个小小的炸鸡店能够获利多大?这也并不难理解为何只判赔偿5,000元。另外,法律虽然赋予了侵犯肖像可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力,但是绝对不是某些明星狮子大开口,主张高额赔偿的依据,所以法院以5,000元作为最终的判决金额,而不是鹿晗在诉讼中要求的10万元。鹿晗虽然不缺钱,但是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
我们在鹿晗的诉讼中发现还有一项请求,就是要求被告登报或者在微信公众号上做出道歉的行动。最终法院只支持赔偿5,000元这一种方式。鹿晗作为大咖明星,肖像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理应赔得更多,但是在诉讼案件时,原告方需要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而鹿晗一方却没有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所以法院将综合考虑,从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判定,最终以5000元作为赔偿金额还是比较合理的。
可以说,明星陷入肖像权等侵权纠纷已成为了“家常便饭”,我们点赞鹿晗这一维权的爷们行为,不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对于品牌商家而言,如果想要请明星为其站台,还是应该走正规途径邀请。同时,实实在在地把商品做好、正规推广才是硬道理,而非用一些违法手段来吸引顾客。对于广大观众和消费者而言,也要擦亮眼睛,注意分辨真假,不要被商家所欺骗。